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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18 11:08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度的考试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15%,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每年十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严格按照各系(部)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校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系(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系(部)的评选工作。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将评议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学生所在系(部)工作组进行审查。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要负责人、相关老师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系(部)复选名单,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校资助中心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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