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分为两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凡受过违纪处分者,均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参考《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款总额,按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比例确定我校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初,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向各班辅导员提出申请,由班级国家助学金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评议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系(部)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组对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推荐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各系(部)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各系(部)有关工作人员对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进行联合评定后,在本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资助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条 校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部)组织最终通过公示的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信息资料,并在系统中审批。最后由校资助中心将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将通过储蓄账户等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统一纳入“济困助学”专户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若发现受助学生用助学金请客、送礼或其它高档次消费的,一经调查核实,学校将收回资金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获奖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资助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
附件1
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系 专业 班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 总收入 |
|
人均月收入 |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