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9〕1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9月12日
附件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中职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9〕1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和学校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等。
第四条 学校财政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校内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三)国家免学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共补助3学年。农村户籍(含县镇)学生直接享受,城市户籍学生按照在校城市学生数的15%确定。
(四)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问题,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五)校内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学金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1200元、1000元。
(六)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在校生中遇到的一些突发、临时、特定的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的帮助。
(七)校内学费减免。是对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符合国家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给予的学费减免。
(八)勤工助学。主要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问题。勤工助学按月计酬,每月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校内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由学校财政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已获资助金额将被收回:
1.触犯国家法律者;
2.违反校规校纪,并被通报者;
3.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
5.保留学籍、退学、停学、自费出国者。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具体负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及等级
第十五条 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农村学生和全国资助管理系统下发的重点保障人群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剩于在校生人数的20%确定,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第十六条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孤残学生;
(四)烈士子女;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资助中心组织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完成《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2)。
第二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全国资助管理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班级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各班级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全班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批。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最终结果无异议后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班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班级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作不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各奖助项目具体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 — 学年)
学校: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 基本 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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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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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年 月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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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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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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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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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联系电话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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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经济 信息 情况 填报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类型: ; 家庭欠债金额(元): ;欠债原因: ;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城镇/农村低保户子女; □特困救助供养户;□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学生本人残疾; 学生本人残疾类别:□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智力残疾 □其他残疾;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直系亲属有大病患者;□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遭受突发变故,突发变故(含重大灾害、意外事故、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描述: ; 其他(如家庭成员失业情况等): |
申请中职教育资助项目 |
国家 资助 |
□国家助学金 (按贫困程度分为2500元和1500元两档) |
主要 理由 |
□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 □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 |
□国家免学费 |
主要 理由 |
□农村(含县镇非农)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 |
地方政府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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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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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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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学生或监护人声明 |
学生本人及其所列家庭成员明白和同意如下事项: 本次申报属于自愿申报行为,保证申报的信息及材料均属真实、完整和准确;接受学校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就本次资助依法依规的核实调查、公示及结果核定;学校及其上级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使用本次申报信息和结果;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陕西省教育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学生(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下部分由学校据实填写 |
系统 核实 结果 |
□脱贫家庭学生 □脱贫不稳定户学生 □边缘易致贫户学生 □低保家庭子女 □特困救助供养户子女 □本人残疾或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孤儿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班 级 民 主 评 议 意 见 |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班 级 评 议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家庭经济不困难 |
学 校 复 核 结 果 |
困难认定复核结果: □ 同意 □ 不同意 调整为: 。 资助申请复核结果: □ 同意 □ 不同意 该同学获得: □ 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 元。 □ 国家免学费,资助金额: 元。 □ 其他资助,资助金额: 元。 年 月 日 (学校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