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公平、公正、公开的认定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
1.统招三年制大专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可申请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2.中职高职连读学生中,高职二年级学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2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十月,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严格按照各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系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系的评选工作。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将评议后的名单上交各系;
(3)学生所在系工作组进行审查。复选前,各系资助工作负责人须核查班级上报的学生是否有违纪情况记录。各系成立由系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委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进行全面评议,提出系复选名单,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029-81483008)向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按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医专资字2017[9]自即日起废止(不再实施)